从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了解到,为切实有效化解因住宅小区车位(库)引发的矛盾纠纷,合理开发利用住宅小区空间资源,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发布了《关于规范新建房地产开发项目车位(库)租售行为的通知》,《通知》将于明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。
《通知》将进一步完善新建商品房预售价格备案制度,车位(库)销售价格及租售方案纳入商品房预售价格备案总体管理,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时,须进一步细化商品房预售方案,一并制定《车位(库)租售方案》,向房地产开发经营主管部门备案。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对外公示价格销售车位(库),不得超过对外公示价格销售。在售的车位(库)需调价的,应当向房地产开发经营主管部门重新提出申请备案。
同时,车位(库)租售要公示。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,除按规定公示可售房源和楼盘信息外,须在销售现场明显位置公示车位(库)销售、出租等信息,主要内容包括车位(库)规划情况及人防车位具体情况;销售、出租方案;最低和最高销售价格、出租价格;价格变动执行有效时间等。
此外,《通知》要求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充分发挥住宅小区车位(库)的使用功能,满足不同类型客户需求,对按规划建设的车位(库),要严格按照《民法典》《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,予以出售、出租或附赠给业主使用。按照法定义务修建防空地下室范围内的人防车位,开发建设单位不得出售,但可以采取租赁等方式提供给业主使用。
各区市房地产开发经营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商品房及车位(库)租售的指导和监管,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严格依法依规进行商品房开发、销售,对未按本通知要求执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法进行查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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