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月26日,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在涉“凶宅”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新闻发布会上称,购房者若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到“凶宅”,买卖合同可撤销。
“凶宅”系与人为非正常死亡事件有紧密联系的房屋
丰台法院南苑法庭法官林丹竹在发布会上提到,司法实践中,“凶宅”是发生过人为非正常死亡事件的房屋,发生自然死亡的房屋不属于“凶宅”范畴;即使最终死亡地点并不在涉案房屋内,但非正常死亡事件与涉案房屋之间有紧密联系的,仍应认定为“凶宅”。
丰台法院介绍,2019年,袁某以全款购买了柴某位于北京市丰台区的某房屋,双方签订《房屋买卖合同》,于同年2月21日完成房屋过户登记。袁某在装修过程中得知,曾有人从该房屋坠亡。后袁某诉至法院,要求撤销购房合同。
丰台法院经审理认为,2015年8月14日确实有人从涉案房屋坠落死亡。按照社会普通民众的理解,涉案房屋属于一般意义上“凶宅”。袁某在订立合同时并不知晓涉案房屋是“凶宅”。依据相关法律规定,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,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。故丰台法院判决撤销袁某与柴某之间的合同,柴某向袁某返还购房款308万元。
故意隐瞒“凶宅”真相,构成合同欺诈
发布会上提及的另一起案例显示,2017年12月,张某委托某中介公司从王某处购买房屋,双方签订《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(经纪成交版)》及《补充协议》,并完成房款交付及过户手续。后张某得知,2016年,一名女子曾吊死在该房屋的厕所中。
张某认为,在看房和签约时,中介公司和王某均未向其释明房屋内曾发生过非正常死亡事件,王某明知涉案房屋存在非正常死亡事件,该事实属于重大事项,应予告知和披露,但其故意隐瞒,已构成欺诈。
王某辩称,合同签订前,三方当事人均对房屋基本情况进行了确认。且自缢事件发生后,警车、救护车辆前往救助,整个小区尽人皆知,原告姐姐就居住在同单元的17楼,并多次参与交易协商,故在合同签订前,原告应该已经知道自缢事件的发生。
丰台法院认为,王某明知有此重大情事而未予披露,属于故意隐瞒,构成欺诈,故判决撤销上述合同。
(新京报) |